財政部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囤房稅2.0」修法草案於本月(18)日出爐,祭出四大方向加重稅負,第一是調升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第二使用權房屋明文納入持有戶數計算,第三共有房屋只要有持分都算一戶,第四授權地方決定是否針對「非住家」房屋(如商辦)課囤房稅。
財政部先前已釋出囤房稅2.0主要修法方向,今日預告《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預告期一個月,將搜集蒐集各界意見,後續送政院、立院審查,預計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調整後的稅額將反映在屋主2025年5月的稅單。
今日曝光的修法草案,除了先前已提出針對特定房屋以外的非自住住家房屋,從現行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自現行1.5%至3.6%調升到2%至4.8%,且要求地方政府都應按全國持有戶數制定差別稅率,並全數累進課徵等方向,預計從多方面防堵漏洞,希望落實修法目的。
其中修法草案特別將「使用權房屋」明文納入,囤積地上權使用權住宅也將算囤房,必須納入囤房稅戶數計算,官員解釋,近年使用權住宅由於總價相對低,吸引不少買家購屋,若為全國單一自住、且非豪宅,將同樣比照所有權房屋,可適用較低的1%稅率課徵,但三戶以上若非自用之使用權房屋則特別明文訂定增課較高稅率,讓法令沒有模糊空間。
此外,本次方案將現行房屋稅是「按月」計徵,改由「按年」計徵,且強制地方政府針對「非自住住家」訂定囤房稅,地方如已按參考標準訂定稅率,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中央政府將會編列預算補足;若地方政府未訂定囤房稅差別稅率,將直接適用財政部參考基準。
財政部預告《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公布七大修正重點如下:
一、就納稅義務人持有之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即排除「特定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4.8%(原為1.5%~3.6%),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二、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及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之特定房屋法定稅率為1.5%~2.4%(原為3.6%);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原為1.5%)~3.6%;超過2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4.8%。
三、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房屋現值金額。
四、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及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以免2.0方案形同虛設,且為使發展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訂定。
五、明定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113年7月1日起之房屋稅。
六、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確認房屋所有權及納稅義務人),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七、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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